刑法第286条之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286 条 之 1

刑 法 第 286 条 之 1

【 拒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罪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履 行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 经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而 拒 不 改 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 一 ) 致 使 违 法 信 息 大 量 传 播 的 ;

( 二 ) 致 使 用 户 信 息 泄 露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三 ) 致 使 刑 事 案 件 证 据 灭 失 ,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