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289 条

刑 法 第 289 条

【 故 意 伤 害 罪 】【 故 意 杀 人 罪 】【 抢 劫 罪 】 聚 众 “ 打 砸 抢 ”, 致 人 伤 残 、 死 亡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毁 坏 或 者 抢 走 公 私 财 物 的 , 除 判 令 退 赔 外 , 对 首 要 分 子 ,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