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 法 第 293 条

刑 法 第 293 条

【 寻 衅 滋 事 罪 】 有 下 列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之 一 ,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 一 )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 情 节 恶 劣 的 ;

( 二 ) 追 逐 、 拦 截 、 辱 骂 、 恐 吓 他 人 , 情 节 恶 劣 的 ;

( 三 ) 强 拿 硬 要 或 者 任 意 损 毁 、 占 用 公 私 财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 四 )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闹 事 , 造 成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纠 集 他 人 多 次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罚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