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 法 第 294 条

刑 法 第 294 条

【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组 织 、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积 极 参 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可 以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其 他 参 加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可 以 并 处 罚 金 。

【 入 境 发 展 黑 社 会 组 织 罪 】 境 外 的 黑 社 会 组 织 的 人 员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发 展 组 织 成 员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包 庇 、 纵 容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包 庇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 或 者 纵 容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犯 前 三 款 罪 又 有 其 他 犯 罪 行 为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

( 一 ) 形 成 较 稳 定 的 犯 罪 组 织 , 人 数 较 多 , 有 明 确 的 组 织 者 、 领 导 者 , 骨 干 成 员 基 本 固 定 ;

( 二 ) 有 组 织 地 通 过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实 力 , 以 支 持 该 组 织 的 活 动 ;

( 三 )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 有 组 织 地 多 次 进 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为 非 作 恶 , 欺 压 、 残 害 群 众 ;

( 四 ) 通 过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或 者 利 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包 庇 或 者 纵 容 , 称 霸 一 方 , 在 一 定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内 , 形 成 非 法 控 制 或 者 重 大 影 响 , 严 重 破 坏 经 济 、 社 会 生 活 秩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