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339 条
刑 法 第 339 条
【 非 法 处 置 进 口 的 固 体 废 物 罪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将 境 外 的 固 体 废 物 进 境 倾 倒 、 堆 放 、 处 置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 擅 自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罪 】 未 经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擅 自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用 作 原 料 ,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严 重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 走 私 废 物 罪 】 以 原 料 利 用 为 名 , 进 口 不 能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 液 态 废 物 和 气 态 废 物 的 ,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