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399 条
刑 法 第 399 条
【 徇 私 枉 法 罪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枉 法 、 徇 情 枉 法 , 对 明 知 是 无 罪 的 人 而 使 他 受 追 诉 、 对 明 知 是 有 罪 的 人 而 故 意 包 庇 不 使 他 受 追 诉 , 或 者 在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中 故 意 违 背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枉 法 裁 判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民 事 、 行 政 枉 法 裁 判 罪 】 在 民 事 、 行 政 审 判 活 动 中 故 意 违 背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枉 法 裁 判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失 职 罪 】【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滥 用 职 权 罪 】 在 执 行 判 决 、 裁 定 活 动 中 ,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 不 依 法 采 取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 不 履 行 法 定 执 行 职 责 , 或 者 违 法 采 取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 致 使 当 事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致 使 当 事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的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收 受 贿 赂 , 有 前 三 款 行 为 的 , 同 时 又 构 成 本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之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