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08条之1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 法 第 408 条 之 1
刑 法 第 408 条 之 1
【 食 品 、 药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负 有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一 ) 瞒 报 、 谎 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药 品 安 全 事 件 的 ;
( 二 ) 对 发 现 的 严 重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未 按 规 定 查 处 的 ;
( 三 ) 在 药 品 和 特 殊 食 品 审 批 审 评 过 程 中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准 予 许 可 的 ;
( 四 ) 依 法 应 当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不 移 交 的 ;
( 五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行 为 的 。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的 , 从 重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