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 法 第 415 条

刑 法 第 415 条

【 办 理 偷 越 国 ( 边 ) 境 人 员 出 入 境 证 件 罪 】【 放 行 偷 越 国 ( 边 ) 境 人 员 罪 】 负 责 办 理 护 照 、 签 证 以 及 其 他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对 明 知 是 企 图 偷 越 国 ( 边 ) 境 的 人 员 , 予 以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 或 者 边 防 、 海 关 等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对 明 知 是 偷 越 国 ( 边 ) 境 的 人 员 , 予 以 放 行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