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7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 法 第 57 条

刑 法 第 57 条

【 对 死 刑 、 无 期 徒 刑 罪 犯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适 用 】 对 于 被 判 处 死 刑 、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 应 当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在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减 为 有 期 徒 刑 的 时 候 , 应 当 把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期 限 改 为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