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1-1:刑法解释

知识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形式区分在于是否超过文义的最大范围、是否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更务实的区分方法:解释结论与刑法字词之间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例如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系包容关系,属于扩大解释。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系并列关系,属于类推解释。缩小解释若限缩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则为刑法所不允许。


典型案例: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解释

将”伪造货币”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是否属于类推解释?需区分情况:一般情形下二者非并列关系,不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但当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行为并列规定为不同罪名(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时,将变造解释进伪造中,就构成法律禁止的类推解释。关键在于两概念是否被立法者作为对立的不同类行为并列。


知识点:当然解释的适用规则

当然解释指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或将下位概念解释进上位概念。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字词在不同地方做相同含义的解释。同类解释规则是体系解释的次位规则,指对并列、同位、同类概念进行性质相同的解释,适用于兜底条款如”其他”、“等的解释。


典型案例:婚内强奸与抢劫婴儿

婚内强奸问题:正常婚姻状况下(如白俊峰案),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系特别的责任阻却事由;不正常婚姻状况下(如王卫明案),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可构成强奸罪。抢劫婴儿问题:抢劫婴儿比抢劫财物更严重,但抢劫罪对象是财物,将婴儿解释为财物系类推解释,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拐骗儿童罪论处。


知识点:犯罪中止”或者”应解释为”并且”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其中的”或者”应解释为”并且”。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动放弃犯罪,还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将两个条件理解为选择关系会导致部分情形下仅”放弃”而无”防止”的行为也被认定为中止,违背立法目的。


典型案例:制造大炮案——类推解释的边界

将制造大炮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危害性确实更大,举轻以明重,看似当然解释。但罪行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大炮与枪支系不同类事物,是并列关系范畴,枪支不能包容大炮。并列关系属于类推而非扩大解释,故该认定为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制造大炮行为应认定为无罪。当然,制造炮弹可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


知识点: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有刑法解释应先从文义解释开始,但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在位阶上都具有决定性。论理解释指平义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方法,如将”倒卖”解释为出售,超出倒卖平义(先低价买入后高价卖出),属于扩大解释。“货币”的文义包括所有国家货币,解释为不包括生肖纪念币,结论小于文义,系缩小解释。按语法解释要求,“体罚、虐待”应解释为体罚或者虐待。


知识点: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按照立法者立法时的立法目的解释,而非按行为人主观想法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按照当前社会公众理解的法条目的来解释。法官针对个案解释,因不具有普适效力且非有权机关作出,属于无权解释,而非有权解释。


知识点: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

刑法解释有五项基本规则:,形式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解释技巧上对同一刑法用语只能有一种解释(平义/缩小/扩大)。,解释理由上可采用多种理由得出同一结论。,解释技巧与结论正确性无关,扩大、缩小、平义均可能错误。,结论正确性判断上目的解释与文理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结论需符合法条目的且不突破最大文义。因此,“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刑 法 笔 记 1-1 刑 法 解 释

刑 法 笔 记 1-1: 刑 法 解 释

知 识 点 : 扩 大 解 释 与 类 推 解 释 的 区 分

扩 大 解 释 与 类 推 解 释 的 形 式 区 分 在 于 是 否 超 过 文 义 的 最 大 范 围 、 是 否 超 出 一 般 公 众 的 预 测 可 能 性 。 更 务 实 的 区 分 方 法 : 解 释 结 论 与 刑 法 字 词 之 间 是 并 列 关 系 ( 两 概 念 地 位 平 等 ) 则 为 类 推 解 释 ; 是 包 容 关 系 ( 勉 强 可 以 包 容 进 来 ) 则 为 扩 大 解 释 。 例 如 信 用 卡 诈 骗 中 的 ” 信 用 卡 ” 解 释 为 包 含 借 记 卡 , 系 包 容 关 系 , 属 于 扩 大 解 释 。 将 ” 强 制 猥 亵 妇 女 罪 ” 中 的 妇 女 解 释 为 包 含 男 性 , 系 并 列 关 系 , 属 于 类 推 解 释 。 缩 小 解 释 若 限 缩 了 刑 法 保 护 的 利 益 范 围 , 则 为 刑 法 所 不 允 许 。


典 型 案 例 : 伪 造 货 币 与 变 造 货 币 的 解 释

将 ” 伪 造 货 币 ” 解 释 为 包 括 变 造 货 币 , 是 否 属 于 类 推 解 释 ? 需 区 分 情 况 : 一 般 情 形 下 二 者 非 并 列 关 系 , 不 是 类 推 解 释 而 是 扩 大 解 释 。 但 当 刑 法 将 伪 造 与 变 造 行 为 并 列 规 定 为 不 同 罪 名 ( 第 170 条 伪 造 货 币 罪 、 第 173 条 变 造 货 币 罪 ) 时 , 将 变 造 解 释 进 伪 造 中 , 就 构 成 法 律 禁 止 的 类 推 解 释 。 关 键 在 于 两 概 念 是 否 被 立 法 者 作 为 对 立 的 不 同 类 行 为 并 列 。


知 识 点 : 当 然 解 释 的 适 用 规 则

当 然 解 释 指 出 罪 时 举 重 以 明 轻 , 入 罪 时 举 轻 以 明 重 ; 或 将 下 位 概 念 解 释 进 上 位 概 念 。 体 系 解 释 要 求 前 后 协 调 、 逻 辑 一 致 , 但 并 不 要 求 相 同 字 词 在 不 同 地 方 做 相 同 含 义 的 解 释 。 同 类 解 释 规 则 是 体 系 解 释 的 次 位 规 则 , 指 对 并 列 、 同 位 、 同 类 概 念 进 行 性 质 相 同 的 解 释 , 适 用 于 兜 底 条 款 如 ” 其 他 ”、“ 等 的 解 释 。


典 型 案 例 : 婚 内 强 奸 与 抢 劫 婴 儿

婚 内 强 奸 问 题 : 正 常 婚 姻 状 况 下 ( 如 白 俊 峰 案 ), 婚 内 强 奸 不 构 成 强 奸 罪 , 系 特 别 的 责 任 阻 却 事 由 ; 不 正 常 婚 姻 状 况 下 ( 如 王 卫 明 案 ), 丈 夫 强 行 与 妻 子 性 交 可 构 成 强 奸 罪 。 抢 劫 婴 儿 问 题 : 抢 劫 婴 儿 比 抢 劫 财 物 更 严 重 , 但 抢 劫 罪 对 象 是 财 物 , 将 婴 儿 解 释 为 财 物 系 类 推 解 释 , 不 构 成 抢 劫 罪 , 应 以 拐 骗 儿 童 罪 论 处 。


知 识 点 : 犯 罪 中 止 ” 或 者 ” 应 解 释 为 ” 并 且 ”

《 刑 法 》 第 24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或 者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是 犯 罪 中 止 。 其 中 的 ” 或 者 ” 应 解 释 为 ” 并 且 ”。 即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不 仅 要 求 自 动 放 弃 犯 罪 , 还 要 求 自 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 将 两 个 条 件 理 解 为 选 择 关 系 会 导 致 部 分 情 形 下 仅 ” 放 弃 ” 而 无 ” 防 止 ” 的 行 为 也 被 认 定 为 中 止 , 违 背 立 法 目 的 。


典 型 案 例 : 制 造 大 炮 案 —— 类 推 解 释 的 边 界

将 制 造 大 炮 认 定 为 非 法 制 造 枪 支 罪 , 危 害 性 确 实 更 大 , 举 轻 以 明 重 , 看 似 当 然 解 释 。 但 罪 行 法 定 原 则 禁 止 不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类 推 解 释 。 大 炮 与 枪 支 系 不 同 类 事 物 , 是 并 列 关 系 范 畴 , 枪 支 不 能 包 容 大 炮 。 并 列 关 系 属 于 类 推 而 非 扩 大 解 释 , 故 该 认 定 为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类 推 解 释 , 违 反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制 造 大 炮 行 为 应 认 定 为 无 罪 。 当 然 , 制 造 炮 弹 可 构 成 非 法 制 造 弹 药 罪 。


知 识 点 : 文 义 解 释 与 论 理 解 释

所 有 刑 法 解 释 应 先 从 文 义 解 释 开 始 , 但 文 义 解 释 与 目 的 解 释 在 位 阶 上 都 具 有 决 定 性 。 论 理 解 释 指 平 义 解 释 以 外 的 其 他 解 释 方 法 , 如 将 ” 倒 卖 ” 解 释 为 出 售 , 超 出 倒 卖 平 义 ( 先 低 价 买 入 后 高 价 卖 出 ), 属 于 扩 大 解 释 。“ 货 币 ” 的 文 义 包 括 所 有 国 家 货 币 , 解 释 为 不 包 括 生 肖 纪 念 币 , 结 论 小 于 文 义 , 系 缩 小 解 释 。 按 语 法 解 释 要 求 ,“ 体 罚 、 虐 待 ” 应 解 释 为 体 罚 或 者 虐 待 。


知 识 点 : 主 观 目 的 解 释 与 客 观 目 的 解 释

主 观 目 的 解 释 是 指 按 照 立 法 者 立 法 时 的 立 法 目 的 解 释 , 而 非 按 行 为 人 主 观 想 法 解 释 。 客 观 目 的 解 释 是 指 按 照 当 前 社 会 公 众 理 解 的 法 条 目 的 来 解 释 。 法 官 针 对 个 案 解 释 , 因 不 具 有 普 适 效 力 且 非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 属 于 无 权 解 释 , 而 非 有 权 解 释 。


知 识 点 : 刑 法 解 释 的 基 本 规 则

刑 法 解 释 有 五 项 基 本 规 则 :, 形 式 上 禁 止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类 推 解 释 。, 解 释 技 巧 上 对 同 一 刑 法 用 语 只 能 有 一 种 解 释 ( 平 义 / 缩 小 / 扩 大 )。, 解 释 理 由 上 可 采 用 多 种 理 由 得 出 同 一 结 论 。, 解 释 技 巧 与 结 论 正 确 性 无 关 , 扩 大 、 缩 小 、 平 义 均 可 能 错 误 。, 结 论 正 确 性 判 断 上 目 的 解 释 与 文 理 解 释 具 有 决 定 性 , 正 确 结 论 需 符 合 法 条 目 的 且 不 突 破 最 大 文 义 。 因 此 ,“ 类 推 解 释 被 禁 止 、 扩 大 解 释 被 允 许 ” 这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