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3-4:其他客观不法要素(数额、次数、情节)等

受贿数额的认定规则

受贿后的处分行为仍然计入受贿数额,即便是用于单位招待费用也不例外。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不论其事后如何处分该财物,均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这一规则体现了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为人一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即已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事后对财物的处分方式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性质,也不能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数额认定的两种情形

诈骗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因被害人是否同一而有所不同。如果两次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人,但在诈骗过程中对被害人存在补偿,则诈骗金额应减去该补偿数额,即以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数量认定犯罪数额。这是因为同一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补偿进行弥补,犯罪数额应当扣除已弥补的部分。如果两次诈骗的被害人并非同一人,即便行为人在既遂后有悔罪退赃,事后补偿也仅属于酌定情节,与犯罪数额的认定无关,即不退掉退赃的金额。因为退赃针对的是特定被害人的损失,不同一被害人之间的损失不能相互抵扣。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夸大盗窃来的手机价值,属于民事欺诈,不属于虚构重大事实的刑事诈骗行为,不能触犯诈骗罪,只能构成盗窃罪一罪。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民事欺诈是对局部事实的夸大或隐瞒,目的是促成交易;刑事诈骗则是虚构全部或主要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本案中,行为人仅夸大所盗手机的价值进行销赃,属于对赃物价值的虚假夸大,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在犯罪数额认定上,销赃数额高于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刑 法 笔 记 3-4 其 他 客 观 不 法 要 素

刑 法 笔 记 3-4: 其 他 客 观 不 法 要 素 ( 数 额 、 次 数 、 情 节 ) 等

受 贿 数 额 的 认 定 规 则

受 贿 后 的 处 分 行 为 仍 然 计 入 受 贿 数 额 , 即 便 是 用 于 单 位 招 待 费 用 也 不 例 外 。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数 额 以 行 为 人 实 际 收 受 的 财 物 价 值 计 算 , 不 论 其 事 后 如 何 处 分 该 财 物 , 均 不 影 响 受 贿 数 额 的 认 定 。 这 一 规 则 体 现 了 受 贿 罪 保 护 的 法 益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行 为 人 一 旦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即 已 侵 害 了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其 事 后 对 财 物 的 处 分 方 式 不 能 改 变 犯 罪 既 遂 的 性 质 , 也 不 能 减 少 其 应 当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


诈 骗 罪 数 额 认 定 的 两 种 情 形

诈 骗 犯 罪 中 , 犯 罪 数 额 的 认 定 因 被 害 人 是 否 同 一 而 有 所 不 同 。 如 果 两 次 诈 骗 的 被 害 人 是 同 一 人 , 但 在 诈 骗 过 程 中 对 被 害 人 存 在 补 偿 , 则 诈 骗 金 额 应 减 去 该 补 偿 数 额 , 即 以 实 际 造 成 被 害 人 损 失 的 数 量 认 定 犯 罪 数 额 。 这 是 因 为 同 一 被 害 人 的 损 失 可 以 通 过 补 偿 进 行 弥 补 , 犯 罪 数 额 应 当 扣 除 已 弥 补 的 部 分 。 如 果 两 次 诈 骗 的 被 害 人 并 非 同 一 人 , 即 便 行 为 人 在 既 遂 后 有 悔 罪 退 赃 , 事 后 补 偿 也 仅 属 于 酌 定 情 节 , 与 犯 罪 数 额 的 认 定 无 关 , 即 不 退 掉 退 赃 的 金 额 。 因 为 退 赃 针 对 的 是 特 定 被 害 人 的 损 失 , 不 同 一 被 害 人 之 间 的 损 失 不 能 相 互 抵 扣 。


民 事 欺 诈 与 刑 事 诈 骗 的 界 限

夸 大 盗 窃 来 的 手 机 价 值 , 属 于 民 事 欺 诈 , 不 属 于 虚 构 重 大 事 实 的 刑 事 诈 骗 行 为 , 不 能 触 犯 诈 骗 罪 , 只 能 构 成 盗 窃 罪 一 罪 。 区 分 民 事 欺 诈 与 刑 事 诈 骗 的 关 键 在 于 : 民 事 欺 诈 是 对 局 部 事 实 的 夸 大 或 隐 瞒 , 目 的 是 促 成 交 易 ; 刑 事 诈 骗 则 是 虚 构 全 部 或 主 要 事 实 , 使 被 害 人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处 分 财 物 。 本 案 中 , 行 为 人 仅 夸 大 所 盗 手 机 的 价 值 进 行 销 赃 , 属 于 对 赃 物 价 值 的 虚 假 夸 大 , 并 未 实 施 虚 构 事 实 或 隐 瞒 真 相 骗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 故 不 构 成 诈 骗 罪 。 在 犯 罪 数 额 认 定 上 , 销 赃 数 额 高 于 按 照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计 算 的 盗 窃 数 额 的 , 盗 窃 数 额 应 按 销 赃 数 额 计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