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4-5:故意、过失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择一的故意:行为人对数个结果均有故意。通说分两种情形:其一,对一个对象造成结果而对另一对象无危险的,另一对象属不可罚的不能犯,仅对有危险的对象成立故意犯罪;其二,对一个对象造成结果且对另一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结果承担故意既遂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未遂责任,系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少数观点则认为行为人仅有一个故意,对另一对象为过失,类似于打击错误


故意与过失的认定顺序:任何犯罪成立均需先客观后主观判断——先判断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再判断行为人对结果有无过错。仅有过错行为但不属危害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过失犯罪同样要求客观上有过失行为且主观上有过失,不能仅因主观过失就必然构成过失犯罪。


典型案例一:法官错判案——法官未注意刑法修正致本应无罪者被判死刑。一般法官有学习修正的义务,应尽注意义务而未尽,属业务过失,主观非故意,不构成徇私枉法,但可涉嫌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二:食品企业质检失职——企业未履行质量监管职责致三人轻伤,虽有业务过失行为及主观过失,但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需重伤、死亡等),未达损害结果的量的要求,不构成过失犯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典型案例三:对象错误——甲在黑暗中误将丙当乙杀害。甲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对乙和丙的死亡均明知且追求,属直接故意。因系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无论按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认定对客观损害结果为故意而非过失。


故意与过失的位阶关系:不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所有故意犯罪均可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与过失存在位阶关系——故意为高度罪过,过失为低度罪过,认定时只能由故意降为过失,不能由过失升为故意。在事实认识错误中,只有当故意无法认定时,才继而认定是否成立过失:先判断必要要素是否明知,欠缺认识时再考虑过失。

刑 法 笔 记 4-5 故 意 、 过 失 认 定 中 的 其 他 问 题

刑 法 笔 记 4-5: 故 意 、 过 失 认 定 中 的 其 他 问 题


择 一 的 故 意 : 行 为 人 对 数 个 结 果 均 有 故 意 。 通 说 分 两 种 情 形 : 其 一 , 对 一 个 对 象 造 成 结 果 而 对 另 一 对 象 无 危 险 的 , 另 一 对 象 属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 仅 对 有 危 险 的 对 象 成 立 故 意 犯 罪 ; 其 二 , 对 一 个 对 象 造 成 结 果 且 对 另 一 对 象 也 有 危 险 的 , 对 造 成 结 果 承 担 故 意 既 遂 责 任 , 对 另 一 危 险 承 担 故 意 未 遂 责 任 , 系 想 象 竞 合 犯 , 从 一 重 罪 论 处 。 少 数 观 点 则 认 为 行 为 人 仅 有 一 个 故 意 , 对 另 一 对 象 为 过 失 , 类 似 于 打 击 错 误


故 意 与 过 失 的 认 定 顺 序 : 任 何 犯 罪 成 立 均 需 先 客 观 后 主 观 判 断 —— 先 判 断 行 为 是 否 属 危 害 行 为 , 再 判 断 行 为 人 对 结 果 有 无 过 错 。 仅 有 过 错 行 为 但 不 属 危 害 行 为 的 , 不 构 成 犯 罪 。 过 失 犯 罪 同 样 要 求 客 观 上 有 过 失 行 为 且 主 观 上 有 过 失 , 不 能 仅 因 主 观 过 失 就 必 然 构 成 过 失 犯 罪 。


典 型 案 例 一 : 法 官 错 判 案 —— 法 官 未 注 意 刑 法 修 正 致 本 应 无 罪 者 被 判 死 刑 。 一 般 法 官 有 学 习 修 正 的 义 务 , 应 尽 注 意 义 务 而 未 尽 , 属 业 务 过 失 , 主 观 非 故 意 , 不 构 成 徇 私 枉 法 , 但 可 涉 嫌 玩 忽 职 守 罪 典 型 案 例 二 : 食 品 企 业 质 检 失 职 —— 企 业 未 履 行 质 量 监 管 职 责 致 三 人 轻 伤 , 虽 有 业 务 过 失 行 为 及 主 观 过 失 , 但 轻 伤 不 属 于 重 大 损 害 ( 需 重 伤 、 死 亡 等 ), 未 达 损 害 结 果 的 量 的 要 求 , 不 构 成 过 失 犯 罪 及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典 型 案 例 三 : 对 象 错 误 —— 甲 在 黑 暗 中 误 将 丙 当 乙 杀 害 。 甲 系 对 象 错 误 、 具 体 错 误 , 对 乙 和 丙 的 死 亡 均 明 知 且 追 求 , 属 直 接 故 意 。 因 系 对 象 错 误 而 非 打 击 错 误 , 无 论 按 法 定 符 合 说 还 是 具 体 符 合 说 , 均 认 定 对 客 观 损 害 结 果 为 故 意 而 非 过 失 。


故 意 与 过 失 的 位 阶 关 系 : 不 存 在 只 能 由 间 接 故 意 构 成 而 不 能 由 直 接 故 意 构 成 的 犯 罪 , 所 有 故 意 犯 罪 均 可 由 直 接 故 意 构 成 。 故 意 与 过 失 存 在 位 阶 关 系 —— 故 意 为 高 度 罪 过 , 过 失 为 低 度 罪 过 , 认 定 时 只 能 由 故 意 降 为 过 失 , 不 能 由 过 失 升 为 故 意 。 在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中 , 只 有 当 故 意 无 法 认 定 时 , 才 继 而 认 定 是 否 成 立 过 失 : 先 判 断 必 要 要 素 是 否 明 知 , 欠 缺 认 识 时 再 考 虑 过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