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4-6:事实认识错误
知识点: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基本区分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如误将李某当作张某杀害,属于主观辨认错误。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甲对象实施侵害,但因行为偏差而击中乙对象,如开枪打乙却击中丙,属于客观行为偏差。对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打击错误中两说结论不同,这是区分两者的核心意义。
知识点:对象错误的处理结论
对于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无论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以黄某误杀李某案为例,行为人明知对象是”人”而杀害,具有杀人罪直接故意,无需认识到具体为何人。两说均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诈骗中误拨电话给丙受骗支付的情形亦同,主观上对丙有诈骗故意,构成诈骗罪既遂。
知识点:打击错误的学说分歧
打击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丙的死亡在杀人故意范围内,对丙也具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丙的死亡超出预想具体射程,公众能预料可能性,系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抽象错误——拐卖对象错误
甲想拐卖不满14岁女孩却拐卖了15岁男孩,系对象错误、抽象错误。抽象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客观上未拐卖到儿童仅有具体危险,主观上有拐卖儿童罪故意,均只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未遂,与非法拘禁罪既遂想象竞合,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刑法》第240条中儿童指不满14周岁之人。
典型案例:因果关系错误——方法偏离(安眠药杀人案)
行为人计划用安眠药使人昏迷再勒死,但安眠药过量致死。通说认为,投放安眠药时对致死具有紧迫性,前后两动作均属同一实行行为组成部分,主观上着手时即有杀人故意,两动作均有杀人故意,主客观统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观点一认为系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少数观点二认为系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
典型案例: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杀人后抛尸/分尸案)
杀人后抛尸或分尸,死亡原因实为抛尸或分尸所致。通说认为,杀人后大概率会抛尸分尸,抛尸分尸不中断前一杀人行为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少数观点认为抛尸分尸系过失行为,但因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前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
知识点:杀人后分尸的罪数认定
杀人后分尸是否另构成他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客观上实施了毁灭证据行为,但行为人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客观上实施了分尸行为,主观上有故意,且该罪不因本犯杀人而欠缺期待可能性,根据《刑法》第302条,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复合错误——夜枪致惊吓死亡案
夜晚开枪杀甲,乙因心脏病受惊吓死亡。对甲:客观杀人主观故意,因偶然因素未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误认乙为甲系对象错误(具体错误);预设因果流程与实际不同系具体流程偏离(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仍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知识点:共犯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属主观问题,应依各自主观各自认定。共犯从属说仅指客观行为从属正犯,不法共同但责任分别,主观不从属。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须严格区分:如小太阳鹦鹉案,行为人对鸟的种类明知(无事实认识错误,有故意),仅不知行为法律性质,系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