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5-2紧急避险

案例一:陈某紧急避险后取财案

【案例】

陈某被人追杀过程中抢了一辆摩托车。脱离危险后,陈某撬开摩托车工具箱,拿走3000元现金和2万元存单,并伪造身份证将存单中2万元取出。

【解析】

  1. 客观不法层面: 陈某在生命危险紧迫情况下抢夺摩托车,损害他人较小财产权益以保全生命。
  2. 违法阻却事由: 抢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限度条件(生命权 > 财产权),属于紧急避险。
  3. 主观责任层面: 危险消除后,陈某实施取财行为,此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系事后避险。

  1. 最终定性: 事后避险不构成紧急避险,应按普通犯罪处理。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和盗窃罪(第264条)。

要点一

事后避险的处理原则: 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危险消除后的行为因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要点二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必须满足”保护的合法权益 > 损害的合法权益”。生命权显然大于财产权,限度条件满足。

案例二:甲从乙鱼塘抽水救火案


【案例】

鱼塘边工厂起火,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导致乙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因灭火及时,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未被烧毁。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甲承认是为了报复乙而从其鱼塘抽水。

【解析】

  1. 客观不法层面: 甲明知火灾危险,具有避险认识,为救火而损害乙的鱼苗利益。
  2. 违法阻却事由分析:
    • 不得已条件: 当同等价值利益发生冲突时,选取任何一个进行避险均符合”不得已”条件。

  • 限度条件: 可能保护的利益(商品加潜在更大损失)大于实际损害的鱼苗利益。
  1. 主观责任层面: 传统观点认为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不包括动机因素。甲具有完整的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虽有报复动机但不影响避险意图认定。

要点一

避险意图的认定: 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不包括动机因素。动机不影响避险意图的认定。


要点二

“不得已”的理解: 在数个同等价值的利益并存时,选取任何一个进行损害均符合”不得已”条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选择。

要点三

限度判断: 可能保护的利益大于实际损害的利益的,不属于避险过当。火灾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使保护利益大于损害利益。

补充

民事赔偿: 紧急避险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合法行为),但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刑 法 笔 记 5-2 紧 急 避 险

刑 法 笔 记 5-2 紧 急 避 险

案 例 一 : 陈 某 紧 急 避 险 后 取 财 案

【 案 例 】

陈 某 被 人 追 杀 过 程 中 抢 了 一 辆 摩 托 车 。 脱 离 危 险 后 , 陈 某 撬 开 摩 托 车 工 具 箱 , 拿 走 3000 元 现 金 和 2 万 元 存 单 , 并 伪 造 身 份 证 将 存 单 中 2 万 元 取 出 。

【 解 析 】

  1.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 陈 某 在 生 命 危 险 紧 迫 情 况 下 抢 夺 摩 托 车 , 损 害 他 人 较 小 财 产 权 益 以 保 全 生 命 。
  2.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 抢 车 行 为 符 合 紧 急 避 险 的 起 因 条 件 ( 存 在 现 实 危 险 )、 时 机 条 件 ( 危 险 正 在 发 生 )、 限 度 条 件 ( 生 命 权 > 财 产 权 ), 属 于 紧 急 避 险 。
  3. 主 观 责 任 层 面 : 危 险 消 除 后 , 陈 某 实 施 取 财 行 为 , 此 时 不 存 在 ”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 系 事 后 避 险 。

  1. 最 终 定 性 : 事 后 避 险 不 构 成 紧 急 避 险 , 应 按 普 通 犯 罪 处 理 。 陈 某 的 行 为 分 别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第 275 条 ) 和 盗 窃 罪 ( 第 264 条 )。

要 点 一

事 后 避 险 的 处 理 原 则 : 避 险 行 为 只 能 在 危 险 正 在 发 生 时 实 施 。 危 险 消 除 后 的 行 为 因 不 存 在 ”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 不 成 立 紧 急 避 险 。

要 点 二

紧 急 避 险 的 限 度 条 件 : 必 须 满 足 ” 保 护 的 合 法 权 益 > 损 害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命 权 显 然 大 于 财 产 权 , 限 度 条 件 满 足 。

案 例 二 : 甲 从 乙 鱼 塘 抽 水 救 火 案


【 案 例 】

鱼 塘 边 工 厂 起 火 , 甲 从 乙 的 鱼 塘 抽 水 救 火 , 导 致 乙 价 值 2 万 元 的 鱼 苗 死 亡 。 因 灭 火 及 时 , 仓 库 中 价 值 2 万 元 的 商 品 未 被 烧 毁 。 仓 库 边 还 有 其 他 几 家 鱼 塘 。 甲 承 认 是 为 了 报 复 乙 而 从 其 鱼 塘 抽 水 。

【 解 析 】

  1.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 甲 明 知 火 灾 危 险 , 具 有 避 险 认 识 , 为 救 火 而 损 害 乙 的 鱼 苗 利 益 。
  2.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分 析 :
    • 不 得 已 条 件 : 当 同 等 价 值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选 取 任 何 一 个 进 行 避 险 均 符 合 ” 不 得 已 ” 条 件 。

  • 限 度 条 件 : 可 能 保 护 的 利 益 ( 商 品 加 潜 在 更 大 损 失 ) 大 于 实 际 损 害 的 鱼 苗 利 益 。
  1. 主 观 责 任 层 面 : 传 统 观 点 认 为 避 险 意 图 包 括 避 险 认 识 和 避 险 意 志 , 不 包 括 动 机 因 素 。 甲 具 有 完 整 的 避 险 认 识 和 避 险 意 志 , 虽 有 报 复 动 机 但 不 影 响 避 险 意 图 认 定 。

要 点 一

避 险 意 图 的 认 定 : 避 险 意 图 包 括 避 险 认 识 和 避 险 意 志 , 不 包 括 动 机 因 素 。 动 机 不 影 响 避 险 意 图 的 认 定 。


要 点 二

“ 不 得 已 ” 的 理 解 : 在 数 个 同 等 价 值 的 利 益 并 存 时 , 选 取 任 何 一 个 进 行 损 害 均 符 合 ” 不 得 已 ” 条 件 , 不 要 求 必 须 是 唯 一 选 择 。

要 点 三

限 度 判 断 : 可 能 保 护 的 利 益 大 于 实 际 损 害 的 利 益 的 , 不 属 于 避 险 过 当 。 火 灾 可 能 造 成 的 更 大 损 失 使 保 护 利 益 大 于 损 害 利 益 。

补 充

民 事 赔 偿 :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虽 不 构 成 犯 罪 ( 合 法 行 为 ), 但 可 能 产 生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