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5-2紧急避险
案例一:陈某紧急避险后取财案
【案例】
陈某被人追杀过程中抢了一辆摩托车。脱离危险后,陈某撬开摩托车工具箱,拿走3000元现金和2万元存单,并伪造身份证将存单中2万元取出。
【解析】
- 客观不法层面: 陈某在生命危险紧迫情况下抢夺摩托车,损害他人较小财产权益以保全生命。
- 违法阻却事由: 抢车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时机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限度条件(生命权 > 财产权),属于紧急避险。
- 主观责任层面: 危险消除后,陈某实施取财行为,此时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系事后避险。
- 最终定性: 事后避险不构成紧急避险,应按普通犯罪处理。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和盗窃罪(第264条)。
要点一
事后避险的处理原则: 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正在发生时实施。危险消除后的行为因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要点二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必须满足”保护的合法权益 > 损害的合法权益”。生命权显然大于财产权,限度条件满足。
案例二:甲从乙鱼塘抽水救火案
【案例】
鱼塘边工厂起火,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导致乙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因灭火及时,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未被烧毁。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甲承认是为了报复乙而从其鱼塘抽水。
【解析】
- 客观不法层面: 甲明知火灾危险,具有避险认识,为救火而损害乙的鱼苗利益。
- 违法阻却事由分析:
- 不得已条件: 当同等价值利益发生冲突时,选取任何一个进行避险均符合”不得已”条件。
- 限度条件: 可能保护的利益(商品加潜在更大损失)大于实际损害的鱼苗利益。
- 主观责任层面: 传统观点认为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不包括动机因素。甲具有完整的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虽有报复动机但不影响避险意图认定。
要点一
避险意图的认定: 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不包括动机因素。动机不影响避险意图的认定。
要点二
“不得已”的理解: 在数个同等价值的利益并存时,选取任何一个进行损害均符合”不得已”条件,不要求必须是唯一选择。
要点三
限度判断: 可能保护的利益大于实际损害的利益的,不属于避险过当。火灾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使保护利益大于损害利益。
补充
民事赔偿: 紧急避险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合法行为),但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