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5-3:被害人承诺
承诺的时间要件
【案例】 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
【解析】
- 客观不法层面: 甲实施收买行为并出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
- 犯罪完成形态: 拐卖妇女罪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完成即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 承诺效力分析: 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
要点一
承诺时间决定效力: 被害人承诺只能在犯罪成立之前或犯罪进行中产生违法阻却效果,犯罪既遂后的承诺不能溯及地阻却已经成立的犯罪。
要点二
犯罪既遂后承诺无效: 拐卖妇女罪以收买行为完成即为既遂,此后即使获得被害人同意出售,也不能阻却此前已经成立的犯罪。
承诺的范围限制
【解析】 原文中指出:如果将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改为儿童,则考察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而保护儿童是社会法益,个人不能承诺。
要点一
儿童无承诺能力: 儿童作为被拐卖对象,对自身被拐卖的行为无承诺能力,其承诺不产生违法阻却效果。
要点二
社会法益不可承诺: 保护儿童是社会法益,个人不能承诺放弃,故拐卖儿童行为,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推定的承诺
【案例】 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解析】
- 客观行为: 乙未经钱某许可进入其住宅并搬出贵重物品。
- 推定同意: 钱某不在现场,但依一般理性人判断,火灾中财产面临毁损危险,钱某应会同意搬出贵重物品。
- 法律性质: 推定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变形的紧急避险。
要点
推定的承诺成立条件: 被害人客观上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但依事态情境可以合理推定被害人应会同意。此种承诺属于紧急避险的特殊形态,不构成侵入住宅罪或财产犯罪。
承诺的范围与限度
【解析】
- 自由的可承诺性: 自由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承诺有效,但仅针对成年人,具体年龄划分还需进一步研究。
- 重伤的不可承诺性: 砍掉大拇指属于重伤,国家法律不许可,超出了承诺的具体范围。
要点一
法益种类决定可承诺性: 个人只能承诺个人法益的放弃,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不可承诺。自由权虽为个人法益,但重伤等重大身体健康利益不可承诺。
要点二
承诺的具体范围限制: 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能超过具体承诺的范围。重伤属于不可承诺的身体完整性法益,承诺无效。
未成年人器官承诺
【案例】 甲征得17岁的乙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
【解析】
- 客观行为: 甲摘取乙的肾脏并移植给歌星。
- 承诺能力判断: 17周岁对于器官移植没有承诺能力,承诺无效。
- 法律依据: 甲的行为属于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 学说争议: 假设案情改为已满18岁,则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问题。因活体器官的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无近亲属关系,移植非法。同时对于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而甲无组织出卖行为,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要点一
年龄门槛: 不满18周岁的人对于器官捐赠无承诺能力,摘取其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不适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
要点二
重伤承诺无效: 即使是成年人,对重伤的承诺也是无效的。重伤属于国家法律不许承诺的重大身体健康侵害。
要点三
器官移植的合法性限制: 活体器官移植必须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否则即使承诺有效、程序合法,移植行为仍属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