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本章概述
- 犯罪既遂: 结果犯(实害结果)、危险犯(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与因果关系;既遂后无未遂/中止
- 犯罪中止: 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与因果关系;有损害/无损害中止
- 犯罪未遂/预备: 意志以外原因停顿;实行行为界定
- 不能犯: 客观危险性判断;纯粹客观危险;偶然因素
刑法笔记6-1: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要点
犯罪既遂 = 实行行为 + 既遂结果 + 因果关系
- 结果犯: 实现实害结果
- 危险犯: 造成具体危险
- 行为犯: 完成行为
- 每个具体故意犯罪有自己具体的既遂结果标准,须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认定
二、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未遂
【案例】: 乙向甲借钥匙偷车,钥匙不管用,乙用其他工具偷走汽车。
【解析】
- 共同犯罪既遂原理: 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定为既遂
- 共同正犯: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 狭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 本案: 甲提供钥匙,客观上未起作用,与盗车结果无因果关系。乙既遂,甲应认定为未遂
要点一
共同正犯: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要点二
狭义共犯既遂: 须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要点三
本案结论: 帮助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 帮助犯未遂
三、抢夺违禁品(假币)的既遂认定
【案例】: 抢夺现金后发现全是假币。
【解析】
- 抢夺罪既遂标准: 控制说——控制住财物或数额较大财物
- 假币属性: 假币是违禁品,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 既遂标准: 以违禁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以情节计
- 假币数额标准:
- 4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 → 数额较大
-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 数额巨大
- 2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本案: 抢夺面额 20 万元,属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既遂
- 错误不影响: 行为人对财物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既遂认定
要点一
抢夺罪既遂: 控制说——控制住财物或数额较大财物
要点二
违禁品既遂标准: 以情节计,不以数额计
要点三
具体错误不阻却既遂
四、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案例】: 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儿后,因惧怕刑事责任又送回。
【解析】
- 罪名属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单行为犯
- 实行行为: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之一
- 既遂标准: 行为实施完毕 + 受害人处于行为人/第三者支配范围
- 不要求出卖: 既遂不以实际出卖为要件
- 本案: 偷到婴儿,拐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使婴儿处于控制,已构成既遂。送回是既遂后的行为,不构成中止
要点一
单行为犯: 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即为既遂
要点二
拐卖儿童罪既遂: 拐行为实施完毕 + 受害人处于支配范围
要点三
既遂后无中止: 既遂后自动恢复不构成犯罪中止
五、保险诈骗罪的未遂认定
【案例】: 甲藏车骗保,保险公司已识破骗局,安排假理赔。甲领 20 万后在一楼被抓获。
【解析】
- 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骗取保险金(《刑法》第 198 条)
- 着手: 骗人及申请理赔
- 既遂: 取得财物
- 因果关系: 本案被害人非基于认识错误交付(已知是诈骗)
- 结果归因: 取财结果与诈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归因于诈骗
- 结论: 不构成既遂,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延伸: 即使未被抓获携款逃走,也应认定为未遂
要点一
保险诈骗罪: 着手(骗人+申请理赔)→ 取得财物为既遂
要点二
因果关系断裂: 被害人非因认识错误交付 → 无因果关系 → 未遂
要点三
控制下交付≠未遂: 刑法中不存在”控制下交付一定构成犯罪未遂”的命题
六、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竞合
要点
-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 → 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特别法,适用同一规则(法条竞合)
七、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案例】: 孙某要挟赵某交出价值 800 万名画,赵某交付赝品(价值 8000 元)。
【解析】
- 罪名: 孙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问题: 部分既遂(8000 元)、部分未遂(800 万元),是否适用加重犯未遂
- 三种观点:
- 观点一(司法实务): 800 万元未遂论处
- 观点二: 8000 元既遂论处
- 观点三: 8000 元既遂 + 800 万元加重犯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或数罪并罚
要点一
司法实务观点: 以加重犯未遂论处(800 万元未遂)
要点二
理论观点一: 以基本犯既遂论处(8000 元既遂)
要点三
理论观点二: 基本犯既遂 + 加重犯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或并罚
参照规则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既遂与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较重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既遂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