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6-2: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标准
理论要点
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采主观说:行为人自认为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既遂,没有足以阻止的外在障碍,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二、真诚救助后结果因他因发生
【案例】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送乙就医。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想死跳车逃走,3小时后死亡(经查及时送医本不会死亡)。
【解析】
- 故意杀人罪成立: 甲实施杀人行为,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 因果关系分析: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有条件关系。乙跳车拒绝救助行为中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乙本人负责,甲不成立既遂。
- 中止认定: 甲真诚最大救助,结果因他因(乙跳车)导致而非实行行为导致,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要点
核心规则: 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结果因其他原因(第三人介入中断因果关系)发生而非实行行为导致的,仍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自动放弃后过失行为导致结果
【案例】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乙患绝症顿觉可怜放弃,收枪时不慎触动扳机,乙中弹身亡。
【解析】
- 第一个行为: 架枪准备杀乙,客观上是杀人预备,主观上具有故意。能达目的而不欲,自动放弃,系故意杀人罪中止。
- 第二个行为: 触动扳机致死,主观上为过失。根据《刑法》第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两行为关系: 死亡结果非故意杀人实行行为导致,不具因果关系,非结果延后发生——应两罪并罚。
要点
数罪并罚规则: 自动放弃故意杀人后,另实施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四、中止一罪但已造成他罪既遂
【案例】 赵某闯入房间想要伤害吴某,吴某苦苦哀求后赵某放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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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自动放弃,有效阻止既遂结果,系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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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 已造成既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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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处理: 按吸收犯处理。因已造成他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结果,属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要点
损害中止的认定: 中止一个犯罪但已造成他罪既遂的,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五、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案例】 甲欲杀乙,埋伏开枪未中,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而停止射击。
【解析】
- 多举犯(放弃重复侵害): 有子弹能继续射杀而放弃,符合中止时间条件。
- 自动性认定: 自认为当时没有障碍可以继续实施既遂而放弃,系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
要点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有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而自认为无外在障碍放弃的,系自动放弃,成立犯罪中止。
六、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中止认定
【案例】 甲为杀人委托李某购买毒药,10天后甲放弃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
【解析】
- 正犯甲: 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系预备阶段的中止。
- 帮助犯李某: 停顿原因为同伙不配合,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顿。按共犯从属说,正犯未实行,帮助犯也应认定为预备阶段,系犯罪预备。
要点
共犯中止的个别认定: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应按各行为人主观原因分别认定,正犯中止不影响帮助犯的形态认定。
七、中止的有效性
【案例】 乙基于杀人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血流不止心生怜悯送医,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解析】
- 中止有效性判断: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为死亡。被害人未死亡,乙有效阻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
- 损害认定: 造成的重伤系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结果,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的有损害的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要点一
中止有效性标准: 以本罪既遂结果是否发生为判断标准。有效阻止本罪既遂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要点二
有损害中止: 中止行为造成他罪既遂结果的,属于《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八、中止的时间性
【案例】 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两小时后返回见王某未死,将其送医治疗。
【解析】
- 时间性要求: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明显的时空间隔,应当接续发生。
- 本案认定: 行为人脱离现场两小时后才救助,与杀人行为有明显时空间隔,不符合”犯罪过程中”条件,不属中止。
- 正确认定: 之前的犯罪已出现结局性停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之后的救助认定为悔罪表现。
要点
中止的时间性规则: 中止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接续发生,不能有明显时空间隔。脱离现场后长时间才返回救助的,不构成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