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6-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标准

要点

核心标准:以行为人主观说为核心。 区分关键:停止犯罪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还是自动放弃(中止)。 判断方法:行为人自认为当时能既遂、没有阻止其继续实施的障碍而放弃,即为犯罪中止,无论客观情况如何。


抢夺罪既遂标准——以抢得数额较大财物为既遂

【案例】:丙见商场橱窗展示金锭,标价30万元一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实为价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解析】

  1. 客观不法层面: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夺罪实行行为。
  2. 既遂标准:抢夺罪以抢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既遂。
  3. 结果认定:仿制品仅值300元,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故抢夺罪未遂

要点

核心定性:数额较大型抢夺罪以”抢得数额较大财物”为既遂标准;未达此数额标准的,认定为抢夺罪未遂


对比1:抢得半条项链

【案例】:行为人抢夺价值1万元的项链,被害人紧抓不放,仅抢得半条;事后觉得无用而扔掉。

【解析】

  1. 客观结果:半条项链价值5000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
  2. 既遂判断:取得财物时已达数额较大,抢夺罪既遂
  3. 事后处分:扔掉财物属既遂后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认定。

要点

核心定性: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既遂,事后毁弃财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对比2:抢得20万假币

【案例】:行为人抢夺现金20万元,事后发现全为假币。

【解析】

  1. 法条参照: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为数额较大。
  2. 数额认定:20万元面额假币已属”数额巨大”。
  3. 错误认识:具体认识错误(误真为假)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要点

核心定性:抢得20万假币构成抢夺罪既遂(数额巨大)。 法理:行为人的具体错误(对象错误)不阻却既遂的成立。


诈骗罪既遂标准——控制说

【案例】:行为人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操作失误汇到无关第三人账户。

【解析】

  1. 实行行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实施欺骗行为。
  2. 既遂标准:以行为人取得财物(控制说)为既遂。
  3. 结果认定: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

要点

核心定性:诈骗罪适用控制说,即以行为人取得(控制)财物为既遂。 未取得财物:即便被害人已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未控制财物的,仍为未遂。


对比:敲诈勒索误汇

【案例】: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解析】

  1. 因果关系:丁的敲诈行为与陈某财产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问题核心。
  2. 既遂判断:敲诈勒索罪同样适用控制说
  3. 结果认定:被害人虽有财产损失,但丁未控制财物,故丁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要点

取财型犯罪(诈骗、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原则上以控制说判断既遂。 财产损失 ≠ 行为人取得财物,二者须分别判断。


故意杀人罪预备——尚未着手实行

【案例】:甲意图杀害乙,准备凶器,到乙必经路口等待。因口渴去小卖部买饮料,错过乙经过时间。回家途中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解析】

  1. 着手判断:杀人罪的着手实行是实施杀害行为。
  2. 行为定性:等待被害人尚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仍处于预备阶段。
  3. 停止原因: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错过时机等)停止。
  4. 结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要点

核心定性:尚未着手实行行为而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的,为犯罪预备而非未遂。 着手标准:杀人罪的着手以开始实施杀害行为为准;单纯等待、守候不构成着手。


诬告陷害罪——行为犯

要点

罪名性质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 既遂标准:只要告发行为实施完毕,即成立既遂。 无关因素:受害人是否被刑事追究,不是本罪的既遂标准。

拐卖妇女罪既遂标准——以控制人身自由为既遂

【案例】: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后出卖。李某假称”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垂头丧气离开现场。


【解析】

  1. 罪名认定:丁为出卖目的实施绑架,触犯拐卖妇女罪
  2. 既遂标准:以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3. 行为阶段:丁仅抓住手腕,已实行但尚未控制被害人。
  4. 停止性质:李某谎称有性病不足以阻止丁控制其人身;丁主观认为可既遂而自愿放弃,系犯罪中止

要点一

核心定性:拐卖妇女罪以”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本案结论:丁尚未控制被害人即放弃,且无客观障碍,构成拐卖妇女罪(犯罪中止)

要点二

对比强奸罪:若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被害人谎称有性病,行为人因害怕染病而放弃。 定性: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客观障碍而停止,系强奸罪未遂而非中止。 法理:是否成立中止,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存在阻碍既遂的客观障碍。


故意杀人未遂与放火罪致人死亡——综合定罪

【案例】:甲以杀人故意殴打乙,乙反抗时掀翻屋内点燃的炭盆。甲将乙打致昏迷,此时炭盆引发屋内着火。甲为毁灭证据,意图烧死乙,未灭火即逃走,致乙因吸入气体死亡,并蔓延烧及邻居楼房。

【解析】

  1. 第一段行为:甲杀害乙的殴打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2. 第二段行为:先前行为引起灭火义务,故意不履行致火灾扩大,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3. 因果关系:乙非烧死而是吸入气体死亡,系具体的因果关系流程错误,仍具因果关系
  4. 结果加重:依《刑法》第115条,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1. 毁灭证据:甲毁灭证据系本犯,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 杀人罪定性:甲杀乙后知乙未死,不属事前故意;因果关系被放火行为中断,故意杀人罪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要点一

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放火罪(致人死亡)**两罪并罚。 核心法理: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可构成不作为犯;不作为放火罪可成立结果加重犯。


要点二

因果关系中断:在前行为(杀人)与后行为(放火)之间,若后行为独立导致结果,则前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被中断结果归属:死亡结果归属于放火行为,故意杀人罪因未导致死亡结果而仅成立未遂

要点三

期待可能性:本犯实施毁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适用范围:此原理仅适用于本犯自己的毁证行为,不及于教唆、帮助他人毁灭证据。

刑 法 笔 记 6-3 犯 罪 预 备 、 犯 罪 未 遂

刑 法 笔 记 6-3: 犯 罪 预 备 、 犯 罪 未 遂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 止 的 区 分 标 准

要 点

核 心 标 准 : 以 行 为 人 主 观 说 为 核 心 。 区 分 关 键 : 停 止 犯 罪 是 基 于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 未 遂 ), 还 是 自 动 放 弃 ( 中 止 )。 判 断 方 法 : 行 为 人 自 认 为 当 时 能 既 遂 、 没 有 阻 止 其 继 续 实 施 的 障 碍 而 放 弃 , 即 为 犯 罪 中 止 , 无 论 客 观 情 况 如 何 。


抢 夺 罪 既 遂 标 准 —— 以 抢 得 数 额 较 大 财 物 为 既 遂

【 案 例 】: 丙 见 商 场 橱 窗 展 示 金 锭 , 标 价 30 万 元 一 枚 , 打 开 玻 璃 门 拿 起 一 枚 就 跑 , 实 为 价 值 300 元 的 仿 制 品 , 真 金 锭 仍 在 。

【 解 析 】

  1. 客 观 不 法 层 面 : 丙 公 然 夺 取 他 人 财 物 , 符 合 抢 夺 罪 实 行 行 为 。
  2. 既 遂 标 准 : 抢 夺 罪 以 抢 得 数 额 较 大 的 财 物 为 既 遂 。
  3. 结 果 认 定 : 仿 制 品 仅 值 300 元 , 未 达 ” 数 额 较 大 ” 标 准 , 故 抢 夺 罪 未 遂

要 点

核 心 定 性 : 数 额 较 大 型 抢 夺 罪 以 ” 抢 得 数 额 较 大 财 物 ” 为 既 遂 标 准 ; 未 达 此 数 额 标 准 的 , 认 定 为 抢 夺 罪 未 遂


对 比 1: 抢 得 半 条 项 链

【 案 例 】: 行 为 人 抢 夺 价 值 1 万 元 的 项 链 , 被 害 人 紧 抓 不 放 , 仅 抢 得 半 条 ; 事 后 觉 得 无 用 而 扔 掉 。

【 解 析 】

  1. 客 观 结 果 : 半 条 项 链 价 值 5000 元 , 已 达 数 额 较 大 标 准 。
  2. 既 遂 判 断 : 取 得 财 物 时 已 达 数 额 较 大 , 抢 夺 罪 既 遂
  3. 事 后 处 分 : 扔 掉 财 物 属 既 遂 后 处 分 行 为 , 不 影 响 既 遂 认 定 。

要 点

核 心 定 性 : 达 到 数 额 较 大 标 准 即 既 遂 , 事 后 毁 弃 财 物 不 影 响 既 遂 的 成 立 。


对 比 2: 抢 得 20 万 假 币

【 案 例 】: 行 为 人 抢 夺 现 金 20 万 元 , 事 后 发 现 全 为 假 币 。

【 解 析 】

  1. 法 条 参 照 : 依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伪 造 货 币 等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5 条 , 明 知 是 假 币 而 持 有 、 使 用 ,4000 元 以 上 不 满 5 万 元 为 数 额 较 大 。
  2. 数 额 认 定 :20 万 元 面 额 假 币 已 属 ” 数 额 巨 大 ”。
  3. 错 误 认 识 : 具 体 认 识 错 误 ( 误 真 为 假 ) 不 影 响 既 遂 的 认 定 。

要 点

核 心 定 性 : 抢 得 20 万 假 币 构 成 抢 夺 罪 既 遂 ( 数 额 巨 大 )。 法 理 : 行 为 人 的 具 体 错 误 ( 对 象 错 误 ) 不 阻 却 既 遂 的 成 立 。


诈 骗 罪 既 遂 标 准 —— 控 制 说

【 案 例 】: 行 为 人 发 送 诈 骗 短 信 , 受 骗 人 上 当 后 汇 出 5 万 元 , 但 因 操 作 失 误 汇 到 无 关 第 三 人 账 户 。

【 解 析 】

  1. 实 行 行 为 : 诈 骗 罪 的 实 行 行 为 是 实 施 欺 骗 行 为 。
  2. 既 遂 标 准 : 以 行 为 人 取 得 财 物 ( 控 制 说 ) 为 既 遂 。
  3. 结 果 认 定 : 行 为 人 未 实 际 取 得 财 物 , 构 成 诈 骗 罪 未 遂

要 点

核 心 定 性 : 诈 骗 罪 适 用 控 制 说 , 即 以 行 为 人 取 得 ( 控 制 ) 财 物 为 既 遂 。 未 取 得 财 物 : 即 便 被 害 人 已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 行 为 人 未 控 制 财 物 的 , 仍 为 未 遂 。


对 比 : 敲 诈 勒 索 误 汇

【 案 例 】: 丁 敲 诈 勒 索 陈 某 , 陈 某 汇 款 时 误 将 3 万 元 汇 到 另 一 诈 骗 犯 账 户 中 。

【 解 析 】

  1. 因 果 关 系 : 丁 的 敲 诈 行 为 与 陈 某 财 产 损 失 之 间 有 无 因 果 关 系 是 问 题 核 心 。
  2. 既 遂 判 断 : 敲 诈 勒 索 罪 同 样 适 用 控 制 说
  3. 结 果 认 定 : 被 害 人 虽 有 财 产 损 失 , 但 丁 未 控 制 财 物 , 故 丁 构 成 敲 诈 勒 索 罪 未 遂

要 点

取 财 型 犯 罪 ( 诈 骗 、 敲 诈 勒 索 、 抢 劫 、 抢 夺 等 ) 原 则 上 以 控 制 说 判 断 既 遂 。 财 产 损 失 ≠ 行 为 人 取 得 财 物 , 二 者 须 分 别 判 断 。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 尚 未 着 手 实 行

【 案 例 】: 甲 意 图 杀 害 乙 , 准 备 凶 器 , 到 乙 必 经 路 口 等 待 。 因 口 渴 去 小 卖 部 买 饮 料 , 错 过 乙 经 过 时 间 。 回 家 途 中 因 凶 器 暴 露 被 抓 获 。

【 解 析 】

  1. 着 手 判 断 : 杀 人 罪 的 着 手 实 行 是 实 施 杀 害 行 为 。
  2. 行 为 定 性 : 等 待 被 害 人 尚 未 着 手 实 行 杀 人 行 为 , 仍 处 于 预 备 阶 段 。
  3. 停 止 原 因 : 因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 错 过 时 机 等 ) 停 止 。
  4. 结 论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预 备

要 点

核 心 定 性 : 尚 未 着 手 实 行 行 为 而 因 意 志 以 外 原 因 停 止 的 , 为 犯 罪 预 备 而 非 未 遂 。 着 手 标 准 : 杀 人 罪 的 着 手 以 开 始 实 施 杀 害 行 为 为 准 ; 单 纯 等 待 、 守 候 不 构 成 着 手 。


诬 告 陷 害 罪 —— 行 为 犯

要 点

罪 名 性 质 诬 告 陷 害 罪 是 行 为 犯 。 既 遂 标 准 : 只 要 告 发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 即 成 立 既 遂 。 无 关 因 素 : 受 害 人 是 否 被 刑 事 追 究 , 不 是 本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

拐 卖 妇 女 罪 既 遂 标 准 —— 以 控 制 人 身 自 由 为 既 遂

【 案 例 】: 丁 抓 住 妇 女 李 某 的 手 腕 , 欲 绑 架 后 出 卖 。 李 某 假 称 ” 我 有 性 病 , 不 会 有 人 要 ”, 丁 信 以 为 真 , 垂 头 丧 气 离 开 现 场 。


【 解 析 】

  1. 罪 名 认 定 : 丁 为 出 卖 目 的 实 施 绑 架 , 触 犯 拐 卖 妇 女 罪
  2. 既 遂 标 准 : 以 控 制 被 害 人 人 身 自 由 为 既 遂 , 不 以 卖 出 为 既 遂
  3. 行 为 阶 段 : 丁 仅 抓 住 手 腕 , 已 实 行 但 尚 未 控 制 被 害 人 。
  4. 停 止 性 质 : 李 某 谎 称 有 性 病 不 足 以 阻 止 丁 控 制 其 人 身 ; 丁 主 观 认 为 可 既 遂 而 自 愿 放 弃 , 系 犯 罪 中 止

要 点 一

核 心 定 性 : 拐 卖 妇 女 罪 以 ” 控 制 被 害 人 人 身 自 由 ” 为 既 遂 , 不 以 卖 出 为 既 遂 。 本 案 结 论 : 丁 尚 未 控 制 被 害 人 即 放 弃 , 且 无 客 观 障 碍 , 构 成 拐 卖 妇 女 罪 ( 犯 罪 中 止 )

要 点 二

对 比 强 奸 罪 : 若 行 为 人 对 被 害 人 实 施 强 奸 , 被 害 人 谎 称 有 性 病 , 行 为 人 因 害 怕 染 病 而 放 弃 。 定 性 :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认 为 存 在 客 观 障 碍 而 停 止 , 系 强 奸 罪 未 遂 而 非 中 止 。 法 理 : 是 否 成 立 中 止 , 关 键 看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认 为 存 在 阻 碍 既 遂 的 客 观 障 碍 。


故 意 杀 人 未 遂 与 放 火 罪 致 人 死 亡 —— 综 合 定 罪

【 案 例 】: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殴 打 乙 , 乙 反 抗 时 掀 翻 屋 内 点 燃 的 炭 盆 。 甲 将 乙 打 致 昏 迷 , 此 时 炭 盆 引 发 屋 内 着 火 。 甲 为 毁 灭 证 据 , 意 图 烧 死 乙 , 未 灭 火 即 逃 走 , 致 乙 因 吸 入 气 体 死 亡 , 并 蔓 延 烧 及 邻 居 楼 房 。

【 解 析 】

  1. 第 一 段 行 为 : 甲 杀 害 乙 的 殴 打 行 为 , 构 成 作 为 的 故 意 杀 人 罪 (《 刑 法 》 第 232 条 )。
  2. 第 二 段 行 为 : 先 前 行 为 引 起 灭 火 义 务 , 故 意 不 履 行 致 火 灾 扩 大 , 构 成 不 作 为 的 放 火 罪
  3. 因 果 关 系 : 乙 非 烧 死 而 是 吸 入 气 体 死 亡 , 系 具 体 的 因 果 关 系 流 程 错 误 , 仍 具 因 果 关 系
  4. 结 果 加 重 : 依 《 刑 法 》 第 115 条 , 构 成 放 火 罪 致 人 死 亡 ( 结 果 加 重 犯 )。

  1. 毁 灭 证 据 : 甲 毁 灭 证 据 系 本 犯 , 欠 缺 期 待 可 能 性 , 不 构 成 帮 助 毁 灭 证 据 罪 。
  2. 杀 人 罪 定 性 : 甲 杀 乙 后 知 乙 未 死 , 不 属 事 前 故 意 ; 因 果 关 系 被 放 火 行 为 中 断 , 故 意 杀 人 罪 与 死 亡 结 果 之 间 无 因 果 关 系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要 点 一

数 罪 并 罚 : 以 ** 故 意 杀 人 罪 ( 未 遂 ) 放 火 罪 ( 致 人 死 亡 )** 两 罪 并 罚 。 核 心 法 理 : 先 行 行 为 产 生 的 作 为 义 务 可 构 成 不 作 为 犯 ; 不 作 为 放 火 罪 可 成 立 结 果 加 重 犯 。


要 点 二

因 果 关 系 中 断 : 在 前 行 为 ( 杀 人 ) 与 后 行 为 ( 放 火 ) 之 间 , 若 后 行 为 独 立 导 致 结 果 , 则 前 行 为 与 结 果 间 因 果 关 系 被 中 断 结 果 归 属 : 死 亡 结 果 归 属 于 放 火 行 为 , 故 意 杀 人 罪 因 未 导 致 死 亡 结 果 而 仅 成 立 未 遂

要 点 三

期 待 可 能 性 : 本 犯 实 施 毁 灭 自 己 犯 罪 证 据 的 行 为 , 因 欠 缺 期 待 可 能 性 , 不 构 成 帮 助 毁 灭 证 据 罪 。 适 用 范 围 : 此 原 理 仅 适 用 于 本 犯 自 己 的 毁 证 行 为 , 不 及 于 教 唆 、 帮 助 他 人 毁 灭 证 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