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6-4: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犯罪未遂与不可罚不能犯的区分标准
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险。按客观危险说的修正说(法考主流观点),以行为当时客观事实判断:可能导致结果的,是未遂;偶然原因导致结果不能的,亦为未遂。
案例一
甲过失将乙推倒,以为乙已死亡,将其放进山洞并用稻草盖好。后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未死,遂用石头砸乙头部后离去。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解析
- 阶段划分: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甲过失推倒乙致其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二阶段:甲误以为乙未死而以石头砸之,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 行为个数:两个阶段属于两个独立行为,应数罪并罚
- 与事前故意的区别:
- 事前故意(结果延后实现):先故意杀人误以为死亡,后抛尸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 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罪 +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事前故意存在本质区别
核心定性
过失致人死亡后”毁尸灭迹”型的第二阶段行为,因对象已死亡而不可能既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第一阶段数罪并罚。
事前故意的识别
事前故意的核心在于”故意杀人→误以为死亡→后续行为实际致死”,整个因果流程均在自己的杀人故意支配下,故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本案第二阶段系另起犯意,且第一阶段为过失,不能适用事前故意规则。
案例二
甲欲杀丙,在丙饮用的饮料中投入足以致命的毒剂。乙知道后表示亦欲杀丙,在丙饮用的饮料中投入更加致命的毒剂。甲同意,不料甲乙投入的毒剂药性互相综合,反而使丙幸免于难。
解析
- 甲的行为分析
- 前半段(单独投毒):以投毒当时判断行为性质,具有杀死危险,系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 后半段(共同投毒):甲乙共同进行,相当于甲本人实施了两个动作。因第二个动作客观上综合前段毒药,导致杀人未得逞,系客观障碍导致未发生既遂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乙的行为分析
- 未参与甲的前半段行为
- 后半段与甲系共同行为,实际上是共同实施投放综合前段毒药的行为
- 不可罚不能犯 vs 犯罪未遂:纯粹客观层面上,丙喝下的是综合之后的无毒饮料,相当于白开水,没有造成死亡的危险。但单独评价各自毒剂均为致命毒剂,系偶然因素导致不能。毒剂综合仍有危险,不属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
- 全案定性
- 前半段:甲单独犯罪未遂
- 后半段:甲乙二人共同犯罪未遂
- 偶然避险的排除
- 偶然避险指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避险意图的行为
- 本题并非损害小的权益而保护大的权益,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不属偶然避险
- 类比说明
- 可类比于甲乙两人同时朝被害人丙开枪,各自射出的子弹偶然碰在一起,导致被害人未死亡,则甲乙二人均构成犯罪未遂
客观危险说修正说的适用
根据客观危险说的修正说,行为本身因偶然因素导致不能,仍有危险性,而不是降低风险的行为。各自毒剂单独评价均具有致死危险,仅因偶然综合而失效,仍成立犯罪未遂。
不可罚不能犯的区分关键
不可罚不能犯要求行为自始客观无危险。本案中单独评价各毒剂均系致命毒剂,只是偶然综合导致失效,不属于”自始无危险”,故不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
共同犯罪中的行为阶段划分
注意区分单独行为与共同行为的时间节点。甲的前半段系单独行为,后半段系共同行为,各自独立评价未遂形态。乙仅参与后半段,仅对共同行为部分承担未遂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