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3: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案例一:片面帮助
甲实施盗窃,乙在外主动帮忙望风,但甲对乙的帮助行为并不知情。
解析
- 共犯认定:虽然甲不知情,但乙单方面有帮助甲实施犯罪的故意,仍属于共同犯罪。
- 罪名定性:帮助故意可以是片面的,故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共犯
共同故意只要求行为人一方有共同故意,即”我有故意,我认为你也有故意,想和你一起实施”,不要求双方有双向意识联络。
案例二:18岁与15岁共同盗窃
18岁的甲与15岁的乙一起实施盗窃。
解析
- 不法层面共犯:在不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间接正犯。
- 理由:15岁的乙具有规范认知能力,甲对乙不存在支配操纵关系。
案例三:18岁教唆7岁
18岁的甲教唆7岁的乙杀人。
解析
- 间接正犯:7岁的乙无规范认知能力,甲对其形成支配操纵关系。
- 罪名定性: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四:13岁盗窃17岁望风
13周岁的乙实施盗窃,让17周岁的甲帮助望风。
解析
- 直接正犯:乙是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 帮助犯:甲是帮助犯。
- 共犯关系:因不存在支配操纵关系,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关键看是否存在”支配操纵关系”:
- 无责任能力者无规范认知能力 → 有责任能力者构成间接正犯
- 无责任能力者有规范认知能力 →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 有责任能力者未支配无责任能力者(如让其望风) → 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五: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侵害,致丙死亡。
解析
- 重合范围:杀人故意与伤害故意在故意伤害范围内重合。
- 共犯成立:二人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不同罪名的故意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无须双方罪名完全一致。
案例六:贩卖淫秽物品
《刑法》规定贩卖淫秽物品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购买者并非犯罪人。
解析
- 对合犯定义:对合犯也叫对向犯,以双方相互对向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 片面对向犯: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行为的对向犯。
- 不成立共犯:因刑法分则未规定购买行为为不法,故购买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对向犯
存在双方相互对向行为为要件,但刑法只处罚一方的情形。未被规定为不法的另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的认定标准
共同故意只要求行为人一方有共同故意,不要求双方有双向意识联络。
- 通说观点:片面帮助可成立帮助犯。
- 少数观点:所有片面共犯行为(包括片面教唆、片面实行)都能成立教唆犯、共同正犯。
案例七:共谋而未实行
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届时乙因生病未到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解析
- 共谋行为:乙实施了共谋行为,构成精神帮助。
- 主观故意:乙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
- 未脱离共犯:乙未在实行前提出脱离意识,未切断共谋行为与甲的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责任承担: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乙仍应对杀人既遂负责。
共犯脱离的条件
必须在实行行为之前明确提出脱离意识,并切断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共犯脱离,仍需对既遂结果负责。
案例八:锅炉工交接班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甲提前15分钟离岗,认为乙会按惯例提前到接班;乙因有事故意迟到15分钟,认为甲会照旧等候。无人看管期间锅炉爆炸,损失惨重。
解析
- 客观不法:甲乙均违反监管职责,实施了过失实行行为。
- 重叠因果关系:任何一人履行职责都可避免结果,只有二人均不履职时结果才发生,二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具有同等因果作用。
- 主观过失:二人对结果发生主观均有过失。
- 法律适用: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所犯之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的两种学说
- 严格定义:要求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否则认为二人是过失的同时犯。
- 广义定义:只要二人在不法层面上有共同行为,且共同行为导致结果,主观为过失,即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本案在广义说下可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重叠因果关系
二人或多人独立实施的过失行为均不能单独导致结果发生,但合并起来共同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