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4: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片面的共犯可分为片面的共同正犯与片面的帮助犯两类。
案例
甲知悉乙计划抢劫丙家,暗中先行将丙打昏(致轻伤)后离去;乙到达后误以为丙因疾病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
解析
本案存在两种学说观点:
观点一:仅承认片面帮助犯
- 基本立场:只有片面帮助可构成帮助犯,片面教唆、片面实行不构成教唆犯、共同正犯。
- 甲的定性:甲不构成共同正犯,但可构成片面帮助犯。
- 共犯从属说:正犯乙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甲为乙的盗窃提供帮助,具有片面帮助故意。依《刑法》第264条、第27条,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 本人行为:甲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伤害故意,依《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系单独犯。
- 罪数处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观点二:承认所有片面的共同犯罪
- 基本立场:片面帮助、片面教唆、片面实行均可分别构成帮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
- 甲的定性:甲意图帮助乙抢劫,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实行行为(暴力及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片面共同实行故意。依《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的片面正犯。
- 责任范围:甲不仅要对自己抢劫致人轻伤负责,而且要对乙取得5万元财物负责,成立抢劫罪既遂。
两种观点的核心分歧
- 观点一(限制说):仅承认片面帮助犯,否认片面共同正犯与片面教唆犯。结论上甲构成盗窃罪片面帮助犯+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 观点二(扩张说):承认片面帮助、片面教唆、片面实行均可成立相应共犯。结论上甲构成抢劫罪的片面正犯,对全案结果(含5万元财物)承担既遂责任。
易错点
观点一下,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甲只能就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不对乙取得的5万元财物负责;观点二下,甲与乙构成片面共同正犯,须对整体犯罪结果负责。
片面教唆的学说之争
- 否定说:教唆故意必须是双向意识联络,不可以是片面的,片面教唆不可以成立教唆犯。
- 肯定说:教唆故意可以是片面的,片面教唆可以成立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