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5: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共同犯罪的基本规则——以抢劫罪为例
抢劫罪是复合行为犯,由”暴力/威胁/压制反抗行为”与”劫财行为”两部分组成。
- 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加入并帮助实施劫财行为,具有共同故意;
- 依据**《刑法》第263条、第27条**,构成抢劫罪的承继共同犯罪(帮助犯)。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本身;
- 单位内的责任人员与员工是刑法中的处罚对象,而非独立的犯罪主体;
- 因此,责任人员与员工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一(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乙为发展公司业务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贷款到位后公司业务停滞,乙遂将贷款转贷谋利。
解析
-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高利转贷罪的成立,要求在骗取贷款之时即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
- 本案认定:乙在贷款时并无转贷目的,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 事后转贷行为:贷款到位后将款项转贷谋利,难以认定为犯罪,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核心规则
高利转贷罪属于目的犯,转贷目的须在骗取贷款行为实施时同步存在,事后形成转贷意图不能追溯成罪。
案例二(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李四挪用公款后将款项存放家中尚未使用。丙发现后借用该50万元购买毒品。
解析
- 共犯成立的时间要件: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要求在挪用行为终了之前加入,且对实行行为有教唆或共谋参与。
- 本案认定:丙系在挪用行为终了之后介入,仅明知是挪用公款而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 可能涉嫌的罪名:丙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洗钱罪等事后犯。
核心规则
承继共同犯罪要求后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实行行为完成后的介入,只能构成事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不能成立原罪的共犯。
易混淆点
“明知是挪用公款而使用”≠ 挪用公款罪共犯。事后接触或使用犯罪所得,定性为事后犯,与承继共同犯罪截然不同。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受贿的认定)
行贿人将财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分两种情形:一是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通谋;二是家属单独接受,双方之间无通谋。
解析
- 存在通谋: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事先共谋,家属代为收受贿赂 → 双方均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 不存在通谋:家属擅自接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不知情 → 家属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可能单独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两种情形的关键区分
- 有通谋 → 受贿罪(共同犯罪)
- 无通谋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独立罪名)
区分核心: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并与家属共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