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6: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案例一 KTV持枪伤人案
甲与秘书乙在KTV与保安丙发生争执,乙叫来A、B、C、D四人持枪助阵。甲不知四人持枪,对乙说”打他”,乙转达时改口为”开枪”。A朝天开枪未中;B朝丙附近地面开枪,子弹反弹击中丙要害;C朝丙腿部开枪、D朝丙腹部开枪,仅一枪击中要害但无法查明系何人所致,丙当场死亡。
解析
- D:故意朝腹部(要害)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C:朝腿部(非要害)开枪为伤害故意,因无法查明致死结果归属,存疑有利于被告,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B:误以为吓唬,朝地面开枪反弹致人死亡,主观为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A:朝天开枪未中,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甲、乙:基于”打他”的伤害教唆故意,对加重结果死亡承担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 乙:另行教唆他人持枪,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教唆犯,与故意伤害罪教唆犯数罪并罚。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对各实行犯的处罚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教唆故意的限度
甲不知乙叫人带枪,故甲、乙的教唆故意限于伤害;超出教唆故意范围的持枪行为只由乙单独承担教唆责任。
案例二 假毒品贩卖案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后均分款项。乙出售获款4000元,未及分赃即被查获。
解析
- 甲的定性:甲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构成诈骗罪。
- 甲的间接正犯地位:甲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属于间接正犯。
- 乙的客观面: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卖给购毒者,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 乙的主观面:不知毒品为假,欠缺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正犯。
- 乙的处理: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假毒品案件定性规则
-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贩卖:以诈骗罪论处。
- 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以相应毒品犯罪未遂论处。
间接正犯利用工具的故意要件
甲利用乙这一不知情工具实施诈骗,乙因欠缺故意不能成立诈骗罪正犯,但不影响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三 路障杀人案(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使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解析
- 甲的客观面:设置路障与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了杀人致死行为。
- 甲的主观面:意图杀乙,实际致丁死亡,存在认识错误。
- 错误形式:甲实行行为时(丁摔死之时)主观上认为对象是乙,实际却是丁,属对象错误、具体错误。
- 甲的结论:按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对丁具有杀人故意,依**《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丙的主观面:无帮助甲杀乙的共同故意,仅有利用甲杀丁的支配意识。
- 丙的定性:无共同故意,仅有间接正犯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也非片面共犯,丙成立间接正犯(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
- 丙的结论:丙主观想杀丁、客观也确实杀死丁,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直接正犯之后的间接正犯
一方先行实施直接正犯行为后,另一方利用该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且双方无共同故意时,后者成立间接正犯而非共犯。
对象错误的处理
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时认错对象的(具体错误),按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一致——对实际侵害对象具有故意,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共同故意 vs. 支配意识
- 有共同故意 → 共同犯罪
- 仅有支配意识(利用他人作工具)→ 间接正犯
理论要点
实行犯(直接正犯)的内涵
实行犯实际只指直接正犯,即实施了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能承担正犯责任的人。 按分工分类法,共犯人可分为:
-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 教唆犯
- 帮助犯
实行犯(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
共犯与正犯非此即彼
- 在刑法总论中,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实行犯)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教唆犯不可能同时是实行犯。
- 共犯行为正犯化:刑法分则将特定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如煽动型犯罪),应认定为正犯,不再是教唆犯。
- 行为人既实施教唆又实施实行行为的,按共犯行为竞合,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以实行犯论处。
正犯 ≠ 主犯
- 正犯与共犯的分类(分工分类法)与主犯与从犯的分类(作用分类法)属交叉关系。
- 正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 对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是从犯。
- 不能将正犯等同于主犯。
间接正犯的性质
- 间接正犯: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
- 间接正犯并非共同犯罪中的特殊实行犯类型,广义上称为”间接实行犯”亦未必错误。
- 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既可单独成立,也可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
- 双方无共同故意时不成立共同犯罪;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对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可成立共同犯罪。
帮助犯既遂的从属性
帮助犯要成立既遂,只能在正犯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能成立。
帮助犯与正犯构成要件的差异
- 正犯既遂:要求具备分则具体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客观上实施正犯实行行为。
- 帮助犯(修正的构成要件):依刑法总则第27条,要求客观上实施帮助行为。
- 帮助犯和正犯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
共同犯罪的"共同"——三种学说
- 犯罪共同说:数人必须共同实施完全相同的罪名。
- 部分犯罪共同说:数人可实施不同罪名,若罪名间存在部分重合,可在重合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
- 行为共同说:只要数人共同实施相同或能够重合的不法行为,即在该不法行为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从属说与《刑法》第29条
- 按共犯从属说,被教唆者未实施任何犯罪的,教唆者客观上无法认定实施教唆不法行为,不构成教唆犯,而非未遂。
-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被教唆人必须犯罪,教唆者才能成立教唆犯。
- 《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理解为没有构成被教唆罪的既遂,但仍可构成未遂或预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