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7-7:共犯从属性说以及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也就是帮助犯和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基本含义是,认定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客观危害行为(最终指向的实行行为)时,必须依附于正犯行为(通常是实行行为)。
案例一:甲乙共谋入室杀丙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协商、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
解析
- 甲的定性: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客观上实施了入户杀人两行为,主观上对二行为和结果均有故意。根据《刑法》第245和232条,分别触犯非法侵入住
宅罪、故意杀人罪两罪。罪数上属吸收犯,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2. 乙的定性: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客观上按共犯从属说,乙实施了帮助入户、帮助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盗窃的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45、27条,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帮助犯。 3. 罪名差异原因:乙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盗窃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是该罪的不能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杀人的故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范围
甲乙二人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二:甲教唆张某入户抢劫,张某实施拦路抢劫
甲教唆张某入户抢劫,但张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解析
- 共犯认定: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 从属性说应用: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立和罪名认定必须依附于正犯行为。甲教唆张某入户抢劫,张某实际实施拦路抢劫,甲仍构成抢劫罪共犯。
案例三:乙为吴某望风,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解析
- 共犯认定: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 从属性说应用:乙帮助的是吴某的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吴某实际实施了抢劫,但乙仅在盗窃范围内负责。
案例四:丙提供凶器给钱某,钱某仅伤害他人
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
解析
- 定性: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 责任范围:丙对伤害行为导致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帮助犯的明知
帮助犯需要明知正犯的实行行为内容。本案中丙以为钱某要杀人,实际钱某仅伤害,丙仅在伤害罪范围内负责。
案例五:丁借钥匙给孙某后又取回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倒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倒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
解析
- 定性: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 原因:丁在孙某倒车前要回了钥匙,实际切断了帮助关系,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与丁无关。
案例六:甲乙共谋抢劫后向被害人坦白
甲乙共谋抢劫丙家,提前一天前往丙家踩点,发现丙是自己同学,遂入户向丙坦白自己与乙预谋抢劫的事实。丙想抓捕乙,让甲仍然继续假装实施抢劫。次日,甲乙来到丙家,甲让乙在外望风,谎称自己进去抢劫。甲进入丙家后向丙报告乙的具体位置,丙随后报警将乙抓获。
解析
甲的定性
- 第一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合法入户,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 第二阶段: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合法入户。协助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成立立功。
乙的定性
- 第一阶段:与甲实施抢劫罪的共谋,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构成犯罪预备。
- 第二阶段:客观上按共犯从属说,所谓正犯甲根本没有实施抢劫,乙没有为甲的抢劫行为实施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实行抢劫的故意,客观主观相统一,不构成犯罪,系不能犯。
共犯从属性与犯罪形态
共犯从属性说要求共犯的成立依附于正犯行为。若正犯未实施实行行为,帮助犯可能成立犯罪预备(若共谋已形成)或不能犯(若仅停留于预备)。
案例七:丁让王某顶罪
醉酒后的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公路路段。后来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
解析
王某的定性
- 包庇罪:若王某真的为丙顶罪,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根据《刑法》第310条,可构成包庇罪。此种情况下,因王某自担罪责,不属证人,不能构成伪证罪。
- 实际定性:王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顶罪的包庇行为,主观上也无顶罪的意思,没有包庇故意,不能构成包庇罪。
- 诈骗罪:王某谎称帮助顶罪而欺骗丁给其5万元酬劳,根据《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丁的定性
- 危险驾驶罪:丁驾驶摩托车飙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
- 包庇罪教唆犯:丁教唆王某帮助顶罪,按照共犯从属说,因王某未实施包庇不法行为,故而丁不能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 妨碍作证罪:因王某不属证人,对象不符合,故丁不能构成妨碍作证罪。
共犯从属性说的核心
共犯的成立和罪名认定必须依附于正犯行为,不可独立于正犯行为而单独成立共犯。
本犯期待可能性不是阻却共犯的理由
关于包庇罪教唆犯和妨碍作证罪的不成立,不是因为本犯不具期待可能性,而是因为共犯从属性——共犯本身必须依附于正犯的不法行为才能成立。
妨碍作证罪的特殊性
妨碍作证罪是伪证罪教唆行为正犯化的情况,本身是正犯,故而无需具备共犯从属性。该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