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民法典》第462条与第235条均系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试举例说明二者的区别。甲出借电动车于乙,因乙对丙负债不还,丙暴力夺取乙手中的电动车。此种情形,乙可以根据第462条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但不能主张第235条的权利(因乙仅是借用人,而非物权人)。甲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可根据第235条向丙主张原物返还。如自丙侵占之日起1年内,乙未主张占有保护,则乙的请求权消灭,但甲仍可继续向丙主张所有权保护。
关于占有的保护,可图示如下:

【提示】
《民法典》第462条与第235条均系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试举例说明二者的区别。甲出借电动车于乙,因乙对丙负债不还,丙暴力夺取乙手中的电动车。此种情形,乙可以根据第462条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但不能主张第235条的权利(因乙仅是借用人,而非物权人)。甲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可根据第235条向丙主张原物返还。如自丙侵占之日起1年内,乙未主张占有保护,则乙的请求权消灭,但甲仍可继续向丙主张所有权保护。
关于占有的保护,可图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