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就考试而言,考生应注意,我国目前法律所承认的物权类型仅有:所有权、5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和3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相关试题中当事人希望创设一种《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外的权利,则该行为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效力。

2物权内容法定。法律对各种物权类型作出规定时,会明确各种物权类型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实际上是类型法定所要求的,因为如果当事人可以在某个法定的物权类型下任意变更其内容,那么法定的物权类型可能会变得面目全非、名实不符,类型法定主义也就要名存实亡了。例如,《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性质(参见《民法典》第369条),若当事人以合同创设可以自由转让的居住权,则该设权行为无效。

民 法 7-2 提 示

【 特 别 提 示 】 就 考 试 而 言 , 考 生 应 注 意 , 我 国 目 前 法 律 所 承 认 的 物 权 类 型 仅 有 : 所 有 权 、5 种 用 益 物 权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居 住 权 和 地 役 权 ) 和 3 种 担 保 物 权 ( 抵 押 权 、 质 权 和 留 置 权 )。 如 相 关 试 题 中 当 事 人 希 望 创 设 一 种 《 民 法 典 》 物 权 编 规 定 以 外 的 权 利 , 则 该 行 为 不 能 产 生 创 设 物 权 的 效 力 。

2 物 权 内 容 法 定 。 法 律 对 各 种 物 权 类 型 作 出 规 定 时 , 会 明 确 各 种 物 权 类 型 的 基 本 要 素 , 这 些 基 本 要 素 具 有 强 制 性 , 当 事 人 不 得 创 设 与 法 定 的 物 权 内 容 相 异 的 物 权 。 物 权 内 容 法 定 实 际 上 是 类 型 法 定 所 要 求 的 , 因 为 如 果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某 个 法 定 的 物 权 类 型 下 任 意 变 更 其 内 容 , 那 么 法 定 的 物 权 类 型 可 能 会 变 得 面 目 全 非 、 名 实 不 符 , 类 型 法 定 主 义 也 就 要 名 存 实 亡 了 。 例 如 ,《 民 法 典 》 上 的 居 住 权 具 有 不 可 转 让 、 不 可 继 承 的 性 质 ( 参 见 《 民 法 典 》 第 369 条 ), 若 当 事 人 以 合 同 创 设 可 以 自 由 转 让 的 居 住 权 , 则 该 设 权 行 为 无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