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物权人(如所有权人)不得请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理解这一点十分重要。兹举两例加以说明:(1)甲将房屋出卖于乙,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此时,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不得以仍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乙返还房屋;相反,若出卖人拒绝为买受人办理过户,则买受人可诉请办理过户。(2)甲将汽车出租于乙,租期为两个月,半月后,甲自己有用车需要,遂向乙表示,“车是我的,要求返还;至于对租赁合同的违反,愿意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甲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盖因乙此时为有权占有人。

占有人的占有本权是一项物权(如质权、居住权)时,由于此本权本身具有对世性,占有人得以此有权占有对抗任何物上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本权是一项合同债权,由于债权本身有相对性,则其不得以此有权占有对抗合同关系以外之人的物上返还请求权,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在前文所举一房二卖例子中,第一买受人受领房屋的交付后,固然可以有权占有对抗主张返还的出卖人,但是,一旦房屋被第二买受人取得(因完成登记),则对于新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占有房屋的第一买受人不得主张有权占有。

民 法 7-4 提 示

【 特 别 提 示 】 物 权 人 ( 如 所 有 权 人 ) 不 得 请 求 有 权 占 有 人 返 还 原 物 , 理 解 这 一 点 十 分 重 要 。 兹 举 两 例 加 以 说 明 :(1) 甲 将 房 屋 出 卖 于 乙 , 已 交 付 但 未 办 理 过 户 , 此 时 , 乙 对 房 屋 的 占 有 属 于 有 权 占 有 , 甲 不 得 以 仍 享 有 所 有 权 为 由 要 求 乙 返 还 房 屋 ; 相 反 , 若 出 卖 人 拒 绝 为 买 受 人 办 理 过 户 , 则 买 受 人 可 诉 请 办 理 过 户 。(2) 甲 将 汽 车 出 租 于 乙 , 租 期 为 两 个 月 , 半 月 后 , 甲 自 己 有 用 车 需 要 , 遂 向 乙 表 示 ,“ 车 是 我 的 , 要 求 返 还 ; 至 于 对 租 赁 合 同 的 违 反 , 愿 意 承 担 金 钱 赔 偿 责 任 ”, 甲 的 主 张 不 应 得 到 支 持 , 盖 因 乙 此 时 为 有 权 占 有 人 。

占 有 人 的 占 有 本 权 是 一 项 物 权 ( 如 质 权 、 居 住 权 ) 时 , 由 于 此 本 权 本 身 具 有 对 世 性 , 占 有 人 得 以 此 有 权 占 有 对 抗 任 何 物 上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 如 果 占 有 人 的 占 有 本 权 是 一 项 合 同 债 权 , 由 于 债 权 本 身 有 相 对 性 , 则 其 不 得 以 此 有 权 占 有 对 抗 合 同 关 系 以 外 之 人 的 物 上 返 还 请 求 权 , 除 非 有 法 律 的 特 别 规 定 。 例 如 , 在 前 文 所 举 一 房 二 卖 例 子 中 , 第 一 买 受 人 受 领 房 屋 的 交 付 后 , 固 然 可 以 有 权 占 有 对 抗 主 张 返 还 的 出 卖 人 , 但 是 , 一 旦 房 屋 被 第 二 买 受 人 取 得 ( 因 完 成 登 记 ), 则 对 于 新 所 有 权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 占 有 房 屋 的 第 一 买 受 人 不 得 主 张 有 权 占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