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未要求该价款已被支付。质言之,就该要件的满足而言,仅需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即可,无须被实际支付。 以上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可区分不动产与动产,图示如下: 民 法 8-6 提 示 【 特 别 提 示 】《 民 法 典 》 第 311 条 第 1 款 第 2 项 规 定 的 是 “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转 让 ”, 但 并 未 要 求 该 价 款 已 被 支 付 。 质 言 之 , 就 该 要 件 的 满 足 而 言 , 仅 需 当 事 人 约 定 了 合 理 的 价 格 即 可 , 无 须 被 实 际 支 付 。 以 上 善 意 取 得 构 成 要 件 , 可 区 分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 图 示 如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