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 法 典 第 1010 条 民 法 典 第 1010 条 【 性 骚 扰 】 违 背 他 人 意 愿 , 以 言 语 、 文 字 、 图 像 、 肢 体 行 为 等 方 式 对 他 人 实 施 性 骚 扰 的 , 受 害 人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行 为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机 关 、 企 业 、 学 校 等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 受 理 投 诉 、 调 查 处 置 等 措 施 , 防 止 和 制 止 利 用 职 权 、 从 属 关 系 等 实 施 性 骚 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