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7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 法 典 第 1017 条

民 法 典 第 1017 条

【 笔 名 、 艺 名 等 的 保 护 】 具 有 一 定 社 会 知 名 度 , 被 他 人 使 用 足 以 造 成 公 众 混 淆 的 笔 名 、 艺 名 、 网 名 、 译 名 、 字 号 、 姓 名 和 名 称 的 简 称 等 , 参 照 适 用 姓 名 权 和 名 称 权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