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27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 法 典 第 1027 条

民 法 典 第 1027 条

【 作 品 侵 害 名 誉 权 】 行 为 人 发 表 的 文 学 、 艺 术 作 品 以 真 人 真 事 或 者 特 定 人 为 描 述 对 象 , 含 有 侮 辱 、 诽 谤 内 容 ,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 受 害 人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该 行 为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行 为 人 发 表 的 文 学 、 艺 术 作 品 不 以 特 定 人 为 描 述 对 象 , 仅 其 中 的 情 节 与 该 特 定 人 的 情 况 相 似 的 ,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