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3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 法 典 第 1033 条

民 法 典 第 1033 条

【 隐 私 权 侵 害 行 为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权 利 人 明 确 同 意 外 ,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实 施 下 列 行 为 :

( 一 ) 以 电 话 、 短 信 、 即 时 通 讯 工 具 、 电 子 邮 件 、 传 单 等 方 式 侵 扰 他 人 的 私 人 生 活 安 宁 ;

( 二 ) 进 入 、 拍 摄 、 窥 视 他 人 的 住 宅 、 宾 馆 房 间 等 私 密 空 间 ;

( 三 ) 拍 摄 、 窥 视 、 窃 听 、 公 开 他 人 的 私 密 活 动 ;

( 四 ) 拍 摄 、 窥 视 他 人 身 体 的 私 密 部 位 ;

( 五 ) 处 理 他 人 的 私 密 信 息 ;

( 六 )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他 人 的 隐 私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