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37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 法 典 第 1037 条

民 法 典 第 1037 条

【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的 权 利 】 自 然 人 可 以 依 法 向 信 息 处 理 者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其 个 人 信 息 ; 发 现 信 息 有 错 误 的 , 有 权 提 出 异 议 并 请 求 及 时 采 取 更 正 等 必 要 措 施 。

自 然 人 发 现 信 息 处 理 者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双 方 的 约 定 处 理 其 个 人 信 息 的 , 有 权 请 求 信 息 处 理 者 及 时 删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