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4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 法 典 第 1054 条

民 法 典 第 1054 条

【 婚 姻 无 效 和 被 撤 销 的 法 律 后 果 】 无 效 的 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婚 姻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当 事 人 不 具 有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同 居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处 理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的 原 则 判 决 。 对 重 婚 导 致 的 无 效 婚 姻 的 财 产 处 理 , 不 得 侵 害 合 法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权 益 。 当 事 人 所 生 的 子 女 , 适 用 本 法 关 于 父 母 子 女 的 规 定 。

婚 姻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的 ,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