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0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 法 典 第 1060 条 民 法 典 第 1060 条 【 日 常 家 事 代 理 权 】 夫 妻 一 方 因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而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对 夫 妻 双 方 发 生 效 力 , 但 是 夫 妻 一 方 与 相 对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夫 妻 之 间 对 一 方 可 以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范 围 的 限 制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相 对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