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 法 典 第 1063 条 民 法 典 第 1063 条 【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 下 列 财 产 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 : ( 一 ) 一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 ( 二 ) 一 方 因 受 到 人 身 损 害 获 得 的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 ( 三 ) 遗 嘱 或 者 赠 与 合 同 中 确 定 只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 ( 四 ) 一 方 专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 ( 五 ) 其 他 应 当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