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 法 典 第 1086 条

民 法 典 第 1086 条

【 父 母 的 探 望 权 】 离 婚 后 ,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者 母 ,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 方 式 、 时 间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父 或 者 母 探 望 子 女 ,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 止 探 望 ;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 应 当 恢 复 探 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