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8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 法 典 第 1098 条 民 法 典 第 1098 条 【 收 养 人 的 条 件 】 收 养 人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无 子 女 或 者 只 有 一 名 子 女 ; ( 二 ) 有 抚 养 、 教 育 和 保 护 被 收 养 人 的 能 力 ; ( 三 ) 未 患 有 在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收 养 子 女 的 疾 病 ; ( 四 ) 无 不 利 于 被 收 养 人 健 康 成 长 的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 五 ) 年 满 三 十 周 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