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9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 法 典 第 1099 条

民 法 典 第 1099 条

【 收 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同 辈 血 亲 子 女 的 特 殊 规 定 】 收 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同 辈 血 亲 的 子 女 , 可 以 不 受 本 法 第 一 千 零 九 十 三 条 第 三 项 、 第 一 千 零 九 十 四 条 第 三 项 和 第 一 千 一 百 零 二 条 规 定 的 限 制 。

华 侨 收 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同 辈 血 亲 的 子 女 , 还 可 以 不 受 本 法 第 一 千 零 九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限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