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14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 法 典 第 1114 条

民 法 典 第 1114 条

【 当 事 人 协 议 解 除 及 因 违 法 行 为 而 解 除 】 收 养 人 在 被 收 养 人 成 年 以 前 , 不 得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 但 是 收 养 人 、 送 养 人 双 方 协 议 解 除 的 除 外 。 养 子 女 八 周 岁 以 上 的 , 应 当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

收 养 人 不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 有 虐 待 、 遗 弃 等 侵 害 未 成 年 养 子 女 合 法 权 益 行 为 的 , 送 养 人 有 权 要 求 解 除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间 的 收 养 关 系 。 送 养 人 、 收 养 人 不 能 达 成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协 议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