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 法 典 第 1124 条 民 法 典 第 1124 条 【 继 承 的 接 受 和 放 弃 】 继 承 开 始 后 ,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 应 当 在 遗 产 处 理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放 弃 继 承 的 表 示 ; 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接 受 继 承 。 受 遗 赠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受 遗 赠 后 六 十 日 内 , 作 出 接 受 或 者 放 弃 受 遗 赠 的 表 示 ; 到 期 没 有 表 示 的 , 视 为 放 弃 受 遗 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