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 法 典 第 1142 条 民 法 典 第 1142 条 【 遗 嘱 的 撤 回 、 变 更 以 及 遗 嘱 效 力 顺 位 】 遗 嘱 人 可 以 撤 回 、 变 更 自 己 所 立 的 遗 嘱 。 立 遗 嘱 后 , 遗 嘱 人 实 施 与 遗 嘱 内 容 相 反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 视 为 对 遗 嘱 相 关 内 容 的 撤 回 。 立 有 数 份 遗 嘱 , 内 容 相 抵 触 的 , 以 最 后 的 遗 嘱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