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 法 典 第 1163 条

民 法 典 第 1163 条

【 既 有 法 定 继 承 又 有 遗 嘱 继 承 、 遗 赠 时 税 款 和 债 务 的 清 偿 】 既 有 法 定 继 承 又 有 遗 嘱 继 承 、 遗 赠 的 , 由 法 定 继 承 人 清 偿 被 继 承 人 依 法 应 当 缴 纳 的 税 款 和 债 务 ; 超 过 法 定 继 承 遗 产 实 际 价 值 部 分 , 由 遗 嘱 继 承 人 和 受 遗 赠 人 按 比 例 以 所 得 遗 产 清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