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6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 法 典 第 1196 条

民 法 典 第 1196 条

【 不 侵 权 声 明 】 网 络 用 户 接 到 转 送 的 通 知 后 , 可 以 向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交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声 明 。 声 明 应 当 包 括 不 存 在 侵 权 行 为 的 初 步 证 据 及 网 络 用 户 的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接 到 声 明 后 , 应 当 将 该 声 明 转 送 发 出 通 知 的 权 利 人 , 并 告 知 其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转 送 声 明 到 达 权 利 人 后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 未 收 到 权 利 人 已 经 投 诉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通 知 的 , 应 当 及 时 终 止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