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5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 法 典 第 1215 条

民 法 典 第 1215 条

【 盗 窃 、 抢 劫 或 抢 夺 机 动 车 侵 权 责 任 】 盗 窃 、 抢 劫 或 者 抢 夺 的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盗 窃 人 、 抢 劫 人 或 者 抢 夺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盗 窃 人 、 抢 劫 人 或 者 抢 夺 人 与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 由 盗 窃 人 、 抢 劫 人 或 者 抢 夺 人 与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保 险 人 在 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垫 付 抢 救 费 用 的 , 有 权 向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人 追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