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9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 法 典 第 1219 条

民 法 典 第 1219 条

【 医 务 人 员 说 明 义 务 和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应 当 向 患 者 说 明 病 情 和 医 疗 措 施 。 需 要 实 施 手 术 、 特 殊 检 查 、 特 殊 治 疗 的 ,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向 患 者 具 体 说 明 医 疗 风 险 、 替 代 医 疗 方 案 等 情 况 , 并 取 得 其 明 确 同 意 ; 不 能 或 者 不 宜 向 患 者 说 明 的 , 应 当 向 患 者 的 近 亲 属 说 明 , 并 取 得 其 明 确 同 意 。

医 务 人 员 未 尽 到 前 款 义 务 ,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