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 法 典 第 1256 条

民 法 典 第 1256 条

【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堆 放 、 倾 倒 、 遗 撒 妨 碍 通 行 的 物 品 致 害 责 任 】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堆 放 、 倾 倒 、 遗 撒 妨 碍 通 行 的 物 品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行 为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公 共 道 路 管 理 人 不 能 证 明 已 经 尽 到 清 理 、 防 护 、 警 示 等 义 务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