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 法 典 第 157 条

民 法 典 第 157 条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被 撤 销 或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的 法 律 后 果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 被 撤 销 或 者 确 定 不 发 生 效 力 后 , 行 为 人 因 该 行 为 取 得 的 财 产 ,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由 此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 各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