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4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 法 典 第 174 条

民 法 典 第 174 条

【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的 例 外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委 托 代 理 人 实 施 的 代 理 行 为 有 效 :

( 一 ) 代 理 人 不 知 道 且 不 应 当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

( 二 )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予 以 承 认 ;

( 三 ) 授 权 中 明 确 代 理 权 在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时 终 止 ;

( 四 )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前 已 经 实 施 , 为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的 利 益 继 续 代 理 。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 非 法 人 组 织 终 止 的 , 参 照 适 用 前 款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