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 法 典 第 18 条

民 法 典 第 18 条

【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成 年 人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可 以 独 立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